第一條(適用範圍)
- 本飯店與入住客人之間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應受本條款與條件的約束,任何未在此規定的事項均應適用法律法規及/或普遍接受的慣例。
- 如果飯店與客人訂立了特別合同,且該特別合約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普遍接受的慣例,則儘管有前款的規定,該特別合約優先於前款的規定。
第二條(住宿合約申請)
- 有意向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客人應向酒店提供以下資料:
- 賓客姓名
- 入住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以附錄 1 的基本住宿費為準)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細節
- 若客人在入住期間要求將入住時間延長至前款第(2)項規定的日期之後,飯店應將該要求視為在提出該要求時提出的新的住宿合約申請。
第三條(住宿合約等的訂立)
- 飯店接受前條所規定的申請時,即視為住宿合約成立。但如果飯店能夠證明並未接受該申請,則本條不適用。
- 依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約後,應按飯店規定的日期支付飯店規定的申請費,該申請費以整個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用為限(如果住宿超過三天,則以三天為限)。
- 申請費用將首先用於抵扣客人應全額支付的住宿費;如果出現適用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情況,將按罰款和賠償的順序進行抵扣;如有剩餘餘額,將按照第12條的規定在支付住宿費時退還。
- 如果第 2 款規定的申請費未在飯店依該款規定指定的日期前繳納,則住宿合約無效;但是,如果飯店在指定申請費的繳納期限時已通知客人,則住宿合約無效。
第四條(免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 儘管前條第2款有規定,飯店可以在合約訂定後訂立無需繳納住宿押金的特殊合約。
- 如果飯店在接受住宿合約申請時,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或沒有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日期,則視為飯店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別合約。
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飯店均可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
- 當飯店客滿,沒有空房時。
-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認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就其住宿而言。
-
當尋求住宿的人是《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公正行為法》(1992年3月1日實施)規定的指定組織犯罪集團或指定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等(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或其關聯方,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 (a)當尋求住宿的人是受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 (b)當尋求住宿的人是公司,而該公司的一名官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時。
- 當尋求住宿的人的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不便時。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明確檢測出患有傳染病時。
- 當尋求住宿的人對住宿設施或其工作人員實施暴力、威脅、勒索或脅迫性不合理要求,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被認為過去曾有類似行為時。
- 當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案件符合沖繩縣飯店及旅館業務執法條例第5條的規定時。
- (註)上述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理由如下:
- (a)當尋求住宿的人嚴重醉酒或行為異常,可能會對其他客人造成不便時。
- (b)當尋求住宿的人因其身體或衣物極度不潔而被認為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時。
第六條(客人取消住宿合約的權利)
- 客人可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如果客人因自身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約(除非飯店已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規定了申請費的繳納期限並要求付款,而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約),飯店應按附件表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酒店已根據第4條第1款的規定與客人簽訂了特別合同,則本條款僅適用於酒店已根據該特別合同的規定告知客人其在取消住宿合同時有義務支付違約金的情況。
- 若房客未在入住當天晚上 8:00 前抵達飯店,且未與飯店聯絡(或若房客已提前指定抵達時間,則未在預計抵達時間後兩小時內抵達),飯店可視為房客已取消住宿合約。
第七條(飯店解除合約的權利)
-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飯店均可取消住宿合約:
- 當客人被認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或被認為已經以這種方式行事時。
-
當客人被認為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A)至(C):
- (a)有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關聯成員,或與組織犯罪集團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有關的人員
- (b)當一家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業務活動受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控制時。
- (c)公司中任何一位高級職員是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客人的行為造成其他客人嚴重不便時。
- 當能夠明確檢測出客人攜帶傳染病時。
- 當尋求住宿的人員對住宿設施或其工作人員(僱員)實施暴力、威脅、勒索或提出恐嚇性的不合理要求,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被認為過去曾有類似行為時,以及當對其他客人或僱員進行跟踪、性騷擾,或從事與設施宗旨相悖的宗教活動、商業活動或其他行為時,均不予拒絕。
- 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當案件符合沖繩縣飯店及旅館業務執法條例第5條的規定時。
- 當客人違反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禁止的行為(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行為),例如在床上吸煙、擅自改動消防設備等。
- 當飯店依前款規定取消住宿合約時,飯店不得向房客收取任何客人尚未享有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 客人應於入住當日於飯店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 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對於外國人,需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 出發日期和預定時間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細節
- 如果客人打算以日圓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例如住宿券或信用卡,則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
第九條(客房入住時間)
- 客人可於下午3:00至隔天上午11:00期間使用飯店客房。但若為連續入住,除抵達日及離店日外,客人可在全天使用客房。請注意,即使下午3:00後客房可供使用,客人可能需要稍作等待,例如因客房維護等原因。
- 儘管前款另有規定,但飯店仍可能允許客人在規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況下,飯店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詳情請洽前台。
- 超時最多3小時,收取房費的1/3。
- 加班最多 6 小時:房費的一半
- 之後,將收取全額房費。
第十條(遵守使用條款)
客人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張貼於飯店內的《飯店使用規則》。
第11條(設施資訊)
飯店主要設施的業務運作如下。其他設施的業務運作詳情將在提供的宣傳冊、張貼在各處的告示以及客房內的資訊工具中提供。
- 接待櫃檯/收銀服務時間
- 沒有宵禁
- 前台24小時服務
- 24小時外幣兌換服務
- 設施等業務運作如有必要或不可避免,可能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發生變更。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方式通知您。
第十二條(費用繳交)
- 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費用明細,如附表 1 所示。
- 前款所述的住宿費等款項,應在客人離店時於前台支付,或應酒店要求以日元支付,或以酒店可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如住宿券或信用卡支付。
- 即使客人自願不使用飯店提供的住宿設施,飯店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十三條(飯店的責任)
- 飯店應賠償客人因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協議而遭受的損失,但因非飯店原因造成的損失除外。
- 我們的飯店已投保飯店責任險,以應對萬一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的情況。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已簽約房間時的處理)
- 當飯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已預訂的房間時,飯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為客人安排其他同等標準的住宿。
- 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飯店無法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飯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罰款金額的補償金,該補償金應抵扣損失金額。但是,如果飯店因自身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提供房間,則飯店無需支付補償金。
第十五條(存放物品等的處理)
- 飯店將對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的任何損壞(包括遺失或破損)進行賠償,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除外。然而,對於現金或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說明物品的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未能提供,酒店將賠償最高不超過15萬日元的損失。
- 若客人攜帶至飯店但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飯店的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而導致遺失、破損或其他損壞,飯店應予賠償。但若客人事先未告知飯店物品的種類和價值,則除因飯店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情況外,飯店對此類損失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日圓。
第十六條(客人行李或物品的保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抵達酒店之前被帶到酒店,酒店僅在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才有義務保管行李,並在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在前台將行李交給客人。
- 若客人退房後遺留在飯店內的行李或物品被發現,且已確認失主身份,飯店將聯絡失主並詢問指示。但如果失主未提供任何指示或無法確認失主身份,飯店將保管這些物品七天,包括發現當天。
- 前兩款所述情形,飯店對客人行李及物品的保管責任,對於第1款所述情形,應依前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對於第2款所述情形,應依同一條款第2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停車責任)
當客人使用飯店的停車場時,飯店只是提供停車位,並不負責保管客人的車輛,無論客人是否已將車鑰匙交給飯店。
第十八條(客人責任)
若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造成飯店損失,客人應賠償飯店所造成的損失。
附表1:住宿費等費用的計算方法
| 客人需支付的總金額明細 | |
|---|---|
| 住宿費 |
|
| 額外費用 |
|
| 其他的 |
|
- 評論
-
- 有關基本住宿費用,請參閱酒店官方網站上的標準方案。
- 兒童價格適用於小學生及以下年齡層的學生。若提供與成人同等的餐點和寢具,則以成人價格的80%收費。 3歲及以下嬰兒如未提供寢具或餐食,則免費。
附表 2 罰款(與第 6 條第 2 款相關)
| 合約申請人數 | 收到合約終止通知的日期 | |||||||
|---|---|---|---|---|---|---|---|---|
| 未到場 | 當天 | 前一天 | 兩天前 | 3天前 | 4-7天前 | 8-20天前 | 21-30天前 | |
| 1-14人 | 100% | 100% | 50% | 50% | 50% | 20% | 10% | 自由的 |
| 15人或以上 | 100% | 100% | 50% | 50% | 50% | 20% | 10% | 10% |
您可以滑動查看。
- (筆記)
-
- 此百分比是罰款金額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 如果合約規定的天數減少,將按減少的天數收取違約金。
- 如果 15 人或以上團體中的部分成員終止合同,則對於入住日期前 10 天(或申請在接受日期之後接受的情況下,以接受日期為準)入住客人人數的 10%(向上取整到最接近的整數)的部分,不會收取任何罰款。
- 如果您只取消部分預訂,則無論預訂人數多少,每位取消的客人均需以上述取消費率支付取消費用。